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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工作的通知

10 / 2023.05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及时足额支付,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工作

        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资金,关系企业发展和市场秩序,事关营商环境优化和政府公信力。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和采购资金延迟、逾期支付甚至拖欠的行为,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企业纾困解难,制约营商环境改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意识,秉持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维护好供应商合法权益,保护好市场主体,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要认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精打细算,把好政府采购项目决策关、论证关,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单位启动项目政府采购程序,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并明确资金支付程序,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三、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

        采购人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为确保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付款,不得拖延合同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供应商付款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四、严禁财政部门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凡是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资金,采购人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要给财政部门预留合理的资金支付审核时间,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及时按规定完成款项支付,不得以保障其它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等为由拖延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严禁违规长期积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切实防范、坚决制止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等原因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

        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内容包括合同的约定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和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六、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监管

        (一)财政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跟踪回访,跟踪提醒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按规定时间进行公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和组织履约验收等。对于临近付款期限尚未付款的,及时通过政府采购平台短信提醒、超期预警等方式提醒采购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规范的采购流程支付款项。在跟踪回访过程中发现履约不到位、支付不及时的,要督促整改,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采购人延迟支付政府采购供应商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各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将采购人延迟付款的不良行为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并定期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信息披露。

        (三)采购人延迟支付导致违约补偿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形予以通报以及转交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在当年经费支付、以后年度经费安排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将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采购人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四)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采购人应在编制部门预算申报的原有绩效目标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实施方案,并将政府采购项目款项是否及时、是否足额支付纳入绩效监控范围。在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责任人应限期整改。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将政府采购项目款项支付纳入绩效评价指标,采购人延迟支付款项的,相应扣减绩效评价得分。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好的优先保障、绩效差的从严控制预算。

        七、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预算单位应迅速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自查自纠工作,对本单位历年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逐一进行自查,一项不落,发现存在延迟支付或逾期未支付政府采购供应商款项的,应及时支付。各级预算单位根据自查结果如实填写《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统计表》,并于2023年5月13日前将统计汇总情况盖章版和电子版同步报送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市直预算单位请通过粤政易或邮箱:yfzfcg@163.com发送)。各县(市、区)财政局、云浮新区财政局对辖区内自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云浮新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合同资金支付自查自纠工作的跟踪管理,每月的月中和月底分别向市财政局报送一次工作推进情况,对自查自纠成效不明显、工作推动进度慢的单位,市财政局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云浮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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