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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通知

02 / 2023.03

市直各单位,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云浮新区财政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破除政府采购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采购过程中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显著位置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上述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在项目开评标过程中,通过查看供应商投标文件、查询供应商股权信息等方式,认真核查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对疑似存在上述情形的供应商,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实,投标供应商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二、明确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依法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供应商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采购项目超出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采购项目对投标供应商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三、严格按要求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保管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四、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

        合理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持续推进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已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无法通过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的,应按照有利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可以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供应商承诺函应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公示,对发现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云浮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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